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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丨2020年土地例行督察发现的耕地保护重大问题典型案例


2020年土地例行督察发现的耕地保护重大问题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0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以耕地保护为重点的土地例行督察。督察聚焦省级政府责任,综合应用遥感监测、无人机测绘等技术手段全覆盖监督检查。督察发现,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要求,采取了进一步措施,查处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中央三令五申强调严格耕地保护,但一些地方仍然违法乱占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有的脱离实际、违背自然规律违规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有的地方政府及部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非法批地、监管不力,违法问题久拖不决、长期存在;一些地方耕地占补平衡要求落实不到位,补充耕地不实,甚至破坏生态造地;有的应付干扰督察,对督察指出问题虚假整改等。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依规管理保护耕地,督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职尽责、真正“严起来”,坚决整改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受罚、违规必追究的氛围,自然资源部决定对57个土地例行督察发现的耕地保护重大问题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造景问题(28个)
1.云南省保山市及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占地建设青华海湿地公园。2012年至2020年5月,保山市及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隆阳区青华街道官田、打渔社区及河图街道土地6649亩(耕地5958亩,含永久基本农田5212亩)建设青华海湿地公园。实地已建成湖体、道路、停车场、游客中心等,其中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面积1652亩。
2.山西省太原市晋阳湖管理处违法占地建设晋阳湖公园。2015年8月起至2019年7月,太原市晋阳湖管理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晋源区金胜镇、义井街道、罗城街道、晋源街道等4个镇(街道)12个村土地3794.38亩(耕地1500.30亩)挖田造湖建设晋阳湖公园并扩建湖面,实地已建设水面、树木草坪等绿化景观、硬化广场、水幕投影景区、沙滩浴场、儿童乐园、健身休闲设施、便利亭等。其中扩建水面占地712.96亩(耕地416.84亩)。太原市晋源区自然资源局先后于2018年3月、2019年4月、2019年11月、2020年11月,4次对项目违法用地立案查处。太原市晋阳湖管理处、太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太原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5名责任人被追责问责。
3.天津市东丽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违法占地建设古海岸湿地绿廊起步区。2020年2月,东丽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丽区无瑕街道新袁村、官房村和小北庄村土地2323.9亩(耕地1431.2亩,其中包括2020年1月验收的新增耕地972.15亩)建设古海岸湿地绿廊起步区项目。实地已被绿化景观、种植树木、硬化道路、栈道和临时工棚等占用,并在新增耕地上挖田造湖面积242亩。东丽区对新增耕地后期监管不力,且未及时制止查处擅自占用新增耕地行为。截至2021年4月,仍在建设中。
4.浙江省金华市金华融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湖海塘公园。2015年至2018年,金华市金华融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婺城区苏孟乡马鞍山村、项宅村等村土地2036.79亩(耕地1126.04亩)建设湖海塘公园,实地已建成人工湖和绿化景观。其中挖湖342.78亩,占用耕地267.50亩。
5.浙江省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生态湖景观工程项目。2016年至2019年,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上虞区海涂九六丘、新港农场土地2027.68亩(耕地1171.29亩)建设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生态湖景观工程项目。实地已建成人工湖和绿化景观。其中挖湖1334.95亩,占用耕地582.13亩。
6.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占耕地建设小岛人工湖区域生态湿地公园。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郭勒木德镇新村土地1650亩(耕地414亩)建设小岛人工湖区域生态湿地公园,实地已建成人工湖、景观绿化、观光道路、活动广场等景观设施,其中人工湖面积437亩。
7.江苏省兴化市农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陈堡草荡退圩还湖工程项目。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兴化市农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陈堡镇曹黄、唐庄、向沟村土地1502.01亩(耕地1222.75亩,含永久基本农田1197.96亩)挖田造湖建设陈堡草荡退圩还湖工程,实地已建成湖泊水面、湖堤以及环湖大道路基。其中新开挖水面占用耕地562.81亩(永久基本农田552.06亩)。
8.天津市中建方程(天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实施生态防护林工程为名违法占地挖田造湖造景。2018年10月,中建方程(天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津南区葛沽镇辛庄子村土地1223.4亩(耕地352.5亩)建设葛沽城市综合开发PPP项目生态防护林一、二期工程,实地为挖田造湖、堆土、林间道路、停车场、亲水平台、种植树木及种植草皮等。其中挖田造湖占用耕地54亩,林间道路、停车场、植树、草皮等占用耕地298.5亩。督察指出问题后,继续占用耕地进行植树、种植草皮等。
9.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河生态区建设管理局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渭柳湿地公园。2016年2月至2021年3月,咸阳市渭城区渭河生态区建设管理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渭城区渭阳街道541亩耕地建设渭柳湿地公园。其中,2019年9月开始硬化地面,实地已建成健身广场、公共管理用房、步道、停车场、运动球场等设施,占用耕地105亩。督察指出问题后仍继续建设。咸阳市自然资源局渭城分局仅对固定建(构)筑物占地进行了立案查处。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南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旅游开发项目。2014年9月至2019年底,广西南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扶绥县碧计村和渠黎华侨林场土地498.42亩(耕地348.40亩)建设旅游开发项目。实地已建成人工湖,其中占用耕地建设水景面积348.40亩。督察指出问题后,2020年10月扶绥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11.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滨河公园。2014年3月至2017年7月,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丰镇市城北城乡统筹示范区土地450.1亩(耕地314.4亩)建设滨河公园项目,实地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12.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清溪农创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百花里生态农业示范基地项目。2018年11月,合肥市清溪农创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耕地397.74亩(永久基本农田396.58亩)挖田造湖建设百花里生态农业示范基地项目。实地建设有景观水面、绿地。其中,新开挖水面占地71.03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截至2021年4月,开挖水面已回填,土地已复耕。
1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平地山公园景观工程项目。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柳东新区半塘村平地屯集体土地377.67亩(耕地326.49亩)建设平地山公园景观工程项目。实地已建硬底化步道、绿化草坪及景观树木。督察指出问题后,2020年12月,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1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41团良种连违法占地建设小草湖景观公园项目。2016年至2017年,第三师图木舒克市41团良种连以设施农用地为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连土地352亩(耕地208亩)开发建设小草湖项目,实际为观光休闲为主的景观公园。实地已建成人工湖、喷泉、湖心岛、环湖道路、观景台等设施。其中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面积178亩。
15.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布依天下”景区项目。2017年7月至2020年9月,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兴义市丰都街道赵家渡村、敬南镇新坪村、高山村和则戎乡干戛村土地290亩(耕地250.3亩,含永久基本农田94.18亩)造湖造景建设“布依天下”景区项目。实地已建设景观湖和景区附属设施。其中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面积250.3亩。兴义市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18年5月、2019年5月、2020年3月立案查处。截至2021年4月,该项目水体占地已采取排水等措施整改,但尚未通过复垦验收。
16.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绿化景观项目。2018年至2020年,嘉兴市海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宁市硖石街道长田社区、海昌街道长山村土地259.61亩(耕地181.90亩)建设浙江大学国际校区北侧绿化景观项目。实地已建成人工湖和绿化景观。其中挖湖129.06亩,占用耕地75.32亩。
17.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违法占地建设十里风光带明珠湖项目。2018年至2019年底,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阜城街道方黄村土地241.13亩(耕地236.73亩,含永久基本农田236.65亩)挖田造湖建设十里风光带明珠湖项目。实地已建成景观水面、广场等旅游设施。其中,开挖水面占用耕地94.31亩(永久基本农田94.23亩)。2020年9月,阜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截至2021年4月,阜城街道1名责任人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8.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兴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南湖湿地生态园。2019年初,云霄县兴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莆美镇山美村等6个行政村239.45亩集体土地(耕地192.08亩,含永久基本农田48.67亩)建设南湖湿地生态园,实地已建成游览步道、景观湖、绿化设施等,其中景观湖水面占用耕地62.93亩。截至2021年4月,已复耕土地面积89.93亩。
19.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顶山问津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湿地公园项目。2020年3月至10月,平顶山问津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遵化店镇张村永久基本农田207.36亩,建设湿地公园项目。实地已开挖景观水系、堆土建设人造山丘并种植绿化苗木。其中开挖水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3亩。督察指出问题后,违法建设已停工,并对开挖水面和人造景观占地全部进行了复耕。
20.上海市金山区原农业委员会林业站违法占地建设廊下人工湿地。2019年4月至11月,金山区原农业委员会林业站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廊下镇勇敢村土地204亩(耕地190亩)建设人工湿地。实地已建成人工水面、河道、步道、绿化景观等,其中水域面积67.2亩(耕地63.4亩)。督察指出问题后,截至2021年4月,项目涉及水面已消除。
21.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违法占地建设安南湿地环保主题公园。2020年3月,大兴区水务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2019年5月验收的瀛海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一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耕地151.15亩,建设安南湿地环保主题公园,实地已被河流水面及月季、女贞、向日葵等植物占用,其中在新增耕地上开挖河流水面21.7亩。大兴区及瀛海镇政府对新增耕地后期监管不力,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未及时制止查处。截至2021年4月,该项目区新增耕地范围内河流水面部分已经回填。
22.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新县城城区生态水系工程项目。2017年12月至2020年10月,苍梧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苍梧县永安村集体土地124.62亩(耕地104.47亩)建设苍梧县新县城城区生态水系工程项目。实地已挖田造湖、建设环湖步道,其中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面积104.47亩。督察指出问题后,2020年12月苍梧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水利局违法占地建设六峰公园项目。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灵山县水利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灵山县灵城镇集体土地106.46亩(耕地103.46亩)建设六峰公园项目。实地已建设人工湖及观景台等配套设施,其中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面积53.46亩。
2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水务局违法占地建设西部水系赛马水泥铁路专线段水系工程。2019年,银川市水务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街道等3个街道土地527.8亩(耕地89亩)建设水系及绿化工程,实地开挖水面占地267.6亩(耕地47亩),建设绿化景观占地260.2亩(耕地42亩)。
25.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田园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景观湖。2017年8月,田园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湛江市廉江市石城镇茶山村土地筑坝,淹没74亩永久基本农田形成景观湖,实地已建成栈道、观光平台等构筑物。督察指出问题后,2020年12月廉江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截至2021年4月,景观湖内的水已排完,违法构筑物已拆除,并恢复耕作条件、种植了农作物。
26.四川省成都市欣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天赋农门农业科普文创园项目。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成都市欣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以租代征擅自占用邛崃市桑园镇向阳村耕地70亩(永久基本农田58亩)建设天赋农门农业科普文创园项目。实地已建成人工湖、停车场、道路等,其中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面积60亩。督察指出问题后,2020年11月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截至2021年4月,人工湖和违规硬化区域已按高标准农田要求完成回填、复垦复耕。
27.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隽水镇政府违法占地实施油坊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隽水镇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隽水镇油坊村耕地56.70亩(永久基本农田47.16亩)实施油坊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实地已开挖形成人工湖水面,并建有廊道、栈道及游乐设施。其中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面积38亩。截至2021年4月,违法建设的廊道、栈道及游乐设施已拆除,该地块原有耕作层已回填整理。

28.海南省三亚市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南田农场长田人工湖项目。2018年12月至2020年10月,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棠区南田农场长田队永久基本农田11.17亩建设南田农场长田人工湖项目。实地已建设人工水面、护堤、景观绿地,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面积6亩。督察指出问题后,2021年4月三亚市综合执法局海棠分局立案查处。

二、地方政府及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非法批地、监管不力、管理职责不落实等问题(7个)
29.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委、县政府主导违法批准占地建设嘉丽泽生态园区,违法状态长达10多年。2003年5月至2018年10月,嵩明县委、县政府以违规出让、收储后转租,或默许项目业主违法租赁等方式,将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交给项目业主建设嘉丽泽生态园区,违法占用嘉丽泽农场土地7039 亩(国有农用地6752亩,含耕地3676亩)。实地已建成会议中心、商品住宅、跑马场、高尔夫球场等。
30.甘肃省兰州新区管委会非法批地。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兰州新区管委会违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相关法律规定,违规以划拨、挂牌和协议出让等方式将20宗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土地分别供应给康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5个用地单位用于工业、城镇住宅、其他商服、交通、科研、公园与绿地等项目建设,涉及土地面积2751.45亩,其中耕地2057.95亩。
31.浙江省及部分县政府非法批地造成多个建设项目用地批少占多。2015年8月至2020年2月,浙江省及部分县政府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审批规则,对宁波市宁海县上金国际文化旅游区、湖州市安吉县灵峰社区港中旅灵峰旅游综合体和湖州市德清经济开发区龙山村龙凤山庄等部分房地产、酒店项目用地审批时,仅对项目主体建筑占地部分批准办理用地手续,未将建筑物主体和周边的庭院、景观水面、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供地等用地手续,造成建设项目用地批少占多,违法占地1088.28亩。
32.辽宁省沈阳市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铁路物流仓储案件整改不力。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了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沈阳市大东区东山村、大洼村、文官村土地538.95亩(耕地190.90亩),建设3个大型铁路物流仓储项目。公开通报以来,沈阳市政府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督察指出问题整改不力。仅在2020年11月由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21年4月,该案件处罚决定未落实、责任人未处理,违法状态未消除。
33.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临时用地为名批准建设用地。2020年6月至9月,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后以施工便道、材料堆场等名义批准6宗临时用地,实地为正在建设的市政道路和城市公园,面积419.08亩,其中耕地211.4亩。2021年3月,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并注销了上述临时用地批文。
3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水泉村住宅违法占用耕地,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因行政管辖权问题推诿扯皮,未立案查处。2013年9月,赵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257.61亩土地(耕地144.55亩,含永久基本农田102.71亩)建设18处住宅附带养殖功能庭院。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赛罕区政府、土默特左旗政府及相关部门均认为该案件不在本行政辖区内,相互推诿扯皮,未对该项目违法占地问题立案查处,土地执法职责履行不到位。截至2021年4月,呼和浩特市政府已对15处违法住宅进行了拆除清理,为3处实际为养殖用途的设施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名责任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2名责任人分别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诫勉谈话处理。

35.广东省高州市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取土案执法不力。2013年以来,高州市庄某等先后违法占用高州市沙田镇沙田村永久基本农田50亩取土。2020年6月,高州市仅对纳入卫片执法范围的违法用地4.62亩进行了查处,对违法责任人处以罚款。督察指出问题后,高州市已对该案全部违法用地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已复耕。

三、虚假整改、应付干扰督察问题(7个)
36.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伪造划拨决定书虚假整改应付督察。2019年耕地保护督察指出同江市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不实问题,督促地方于2020年8月前限期完成整改。同江市2020年11月提供4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举证问题整改到位,处置批而未供土地面积446.73亩。督察发现,同江市举证的划拨决定书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备案的划拨决定书文号一致,但举证的划拨决定书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系统中备案的划拨决定书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督察指出问题后,佳木斯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调查处理。
37.浙江省绍兴市新昌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供虚假材料干扰督察。2020年10月,新昌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为掩盖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不实问题,先后3次未经法定程序、人为临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件,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制作虚假的规划图件,提交给督察组作为举证材料,涉及14个项目,面积269.25亩。2021年3月,新昌县政府已撤销处置不实的供地项目批准文件。
38.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虚假整改应付督察。2019年耕地保护督察发现并指出该县友恒建材厂违法占地67.8亩(永久基本农田53.99亩)问题,督促地方于2020年6月前限期完成整改。该县于2020年10月上报该项目已拆除整改到位。督察发现,该项目彩钢厂房实际未拆除,用地单位在硬化地面上覆土虚假整改、应付督察,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对违法用地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截至2021年4月,其中12.53亩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已拆除并恢复耕种。
39.福建省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管委会弄虚作假干扰督察。2020年10月,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的市政道路上覆盖泥土,掩盖违法占地事实,弄虚作假干扰督察,违法占地面积18.8亩(耕地17.07亩)。2021年3月,莆田市荔城区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0.四川省凉山州美姑县虚假整改应付督察。2019年耕地保护督察指出美姑县熙康机动车驾驶培训公司违法违规占地14.7亩(耕地13.33亩)建设驾校问题。2020年3月,美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整改情况“违法人已自行拆除地上违法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督察核查发现,违法建筑物未拆除,硬化地面未复耕。督察再次指出问题后,截至2021年4月,美姑县政府已将违法建筑物和硬化地面全部拆除,土地已复耕。
41.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民委员会弄虚作假干扰督察。2020年10月,督察发现位于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填报为“未变化”的卫片执法图斑面积2.8亩(耕地2.26亩)实际为违法占地,已建成机动车检测场地。朱家弄村民委员会为了掩盖违法占地事实,在已经硬化的检测场地上覆盖泥土,造成实地没有变化的假象,干扰督察工作。截至2021年4月,该检测场地已拆除复垦。

42.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虚假整改应付督察。2019年耕地保护督察发现并指出锦州市松山新区存在违法占用1.35亩永久基本农田问题,督促地方于2020年8月前限期完成整改。2020年9月,锦州市松山新区虚假举证该项目为松山新区富强养殖场,提供《松山新区富强养殖场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备案编号〔2020〕055号),并上报“现场已全部拆除”。督察核查发现,该项目实为住宅,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违法项目仅作了部分拆除,仍有1栋住宅及周边院落未拆除。督察指出问题后,该项目已拆除,已恢复种植条件。

四、补充、复垦耕地不实问题(15个)
4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39个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不实。2017年12月原伊犁州国土资源局验收,2019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乔拉克铁热克镇土地整治项目7片区、特克斯镇土地整治项目1片区等39个土地整治项目纳入自治区级耕地储备库,补充耕地5.93万亩。督察发现,其中1.49万亩未按工程设计施工,现状依然为立项前的草地。督察指出问题后,相关补充耕地指标已被冻结。
44.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谷陇镇、野洞河镇等7个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不实。2018年9月至11月原黄平县国土资源局验收,2019年5月至6月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批准谷陇镇、野洞河镇等7个土地整治项目纳入省级耕地储备库,补充耕地1869.94亩(水田1528.74亩)。督察发现,项目立项及验收报告等资料显示新增耕地全部来源于田土坎削减整理,但竣工数据中田土坎矢量与实际田土坎位置、长度、面积不相符,且项目竣工审计决算资料显示土地平整工程资金投入为零,补充的1869.94亩耕地(水田1528.74亩)不实。
45.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24个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不实。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原播州区国土资源局、播州区自然资源局验收,2019年1月至12月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批准24个项目纳入省级耕地储备库,补充耕地4949.25亩(水田3421.79亩)。督察发现,上述项目补充耕地主要来源于田土坎削减整理,但竣工资料中的田坎数据与实地现状不符,补充的1330.72亩耕地(水田863亩)不实。督察指出问题后,播州区进行全面自查并启动问责程序。播州区纪委监委给予施工单位播州区国有投资经营集团公司总经理、验收单位原播州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等8名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对验收评审参与单位播州区审计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及现任播州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共4名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46.重庆市城口县东安乡等2个乡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不实。2019年4月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验收,7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并将城口县东安乡等2个乡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纳入耕地储备库。2个项目共补充耕地573亩,督察发现,其中285亩实地为林地、园地、建设用地等。
47.浙江省丽水市和衢州市部分垦造耕地项目破坏生态造地。丽水市龙泉市和缙云县、衢州市衢江区2017年、2018年立项的垦造耕地项目中,有17个项目存在毁林开垦、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及位于生态红线范围内等破坏生态造地问题,垦造耕地面积830.32亩。
48.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贺家田乡板栗坪村土地开发项目补充耕地不实。2019年5月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2019年6月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批准该项目纳入省级耕地储备库,补充耕地661.80亩。督察发现,该项目22个补充耕地地块实施前地类为林地、实施后为园地和林地,实地为种植多年的核桃树。项目未整理成耕地,却按耕地验收,580.05亩补充耕地不实。督察指出问题后,相关补充耕地指标已被冻结。
49.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高桥村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不实。2019年10月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同年11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批准该项目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补充旱地3481亩。督察发现,该项目补充耕地地块中,177个地块、323亩补充耕地实为裸岩石砾地、灌木林地等非耕地,未整理成耕地,却按耕地验收。该项目补充耕地指标已全部用于占补平衡。督察发现问题后,罗平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改,截至2021年4月,已复耕问题地块144亩。
50.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敖其镇补充耕地项目补充耕地不实。2017年9月经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验收,2017年11月原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项目纳入省级耕地储备库,补充耕地3064.65亩(其中水田2181.30亩)。督察发现,该项目有48.90亩补充耕地在项目实施前后都是非耕地,未整理成耕地,却按耕地验收;实际水田面积为2008.35亩,比入库水田面积少172.95亩。
51.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2014年度耽子镇等8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耕地不实。2016年8月项目立项实施,2019年9月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验收确认拆旧复垦耕地500.55亩。督察发现,其中243.34亩拆旧复垦耕地自2016年以来实地一直为园地,地方验收时未予扣除,拆旧复垦耕地不实。截至2021年4月,其中194.04亩已经复垦并达到耕种状态。临猗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负责人被诫勉谈话。
52.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斛山等乡镇补充耕地项目补充水田不实。2019年12月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2019年12月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批准该项目纳入省级耕地储备库,补充水田2779.61亩。督察发现,该项目补充水田中,有199.15亩实地为水浇地和旱地。督察指出问题后,问题涉及地块已整改并达到水田标准。
53.山东省聊城市“冠县2018年部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不实。2018年11月原聊城市国土资源局验收,2019年10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批准该项目纳入省级耕地储备库,补充耕地2358.15亩。督察发现,该项目有117.41亩补充耕地在整理前后都是林地,未整理成耕地,却按耕地验收;有13.47亩补充耕地验收后又种植林木。督察指出问题后,其中124.88亩问题耕地已复耕到位。
54.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蛟塘镇等9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耕地不实。2011年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2019年8月九江市自然资源局验收确认拆旧复垦耕地664.18亩。督察发现,该项目中蛟塘镇芙蓉村、蓼花镇胜利村、蓼南乡桥南村3个地块123.31亩拆旧复垦耕地立项实施前实为灌木林地、耕地等非建设用地,地方违规将上述非建设用地纳入拆旧复垦区,拆旧复垦耕地不实。
55.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联堡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耕地不实。2019年8月项目立项实施,2019年12月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确认拆旧复垦水田82.24亩。督察发现,拆旧复垦水田中有49.12亩实地为林地、农村宅基地等非耕地,地方验收时未予扣除。截至2021年4月,淮安市洪泽区已组织拆除并复耕。
56.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杨桥村等有关补充耕地项目重复立项虚增耕地。2018年4月立项,11月分别通过县级验收和市级复验。督察发现,该残次林地复垦地块与肥西县柿树岗乡周楼村徐家庄组林地复垦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5月立项、2018年7月和10月分别通过县级验收、市级复验)地块重复,虚增耕地46.70亩。
57.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民安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复垦耕地不实。2011年7月立项实施,2019年10月玉林市自然资源局验收确认复垦耕地303.92亩。督察发现,该项目违规将裸土地纳入拆旧复垦区,将实际没有采取工程措施的采矿用地直接验收为农用地,涉及42.17亩拆旧复垦耕地不实。 
这57个重大问题典型案例,反映部分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日常巡查履职不到位。各级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对各类新增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问题“零容忍”。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对通报案例持续跟踪督促,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督察地方政府查处职责落实情况,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守耕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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